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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远诉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钟火清、钟辉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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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5 14:35:36 打印 字号: | |

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远诉昆明福嵩建材有限公司、钟火清、钟辉清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331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调解或判决:责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188811.98元〔205311.98—32000十转账支付出院以后的生活费、护理费20000元-营养补助费4500元〉。其中:

1、医药费:47733,8元;2、误工费:32466,18元, 3、护理费:7802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5、营养补助费4500元6、交通费:3800元;7、残疾赔偿金:81810元;8、后期医疗费:13000元;9、鉴定费:1800元;1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7月31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