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青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尹绍杰诉被告谢明望、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尹绍杰租赁费29900元,并支付自2022年9月11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29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尹绍杰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谢明望、庄夏明对被告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尹绍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支付后不足部分,由被告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责任;五、驳回原告尹绍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2元,由被告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谢明望、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