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洪德: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655号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200000元;利息以5200000元为基数,按LPR15.4%计,起止时间为: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10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