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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洪德: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655号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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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5 10:52:4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陈洪德: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655号原告李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5200000元;利息以5200000元为基数,按LPR15.4%计,起止时间为: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律师费10000元。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24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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