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海明、王李宏:
原告云南森利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陈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森利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35992.20元。
二、由被告陈红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森利来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货款自2023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告陈海明、王李宏对上述货款和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陈海明、王李宏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红平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10740元,由被告陈红平、陈海明、王李宏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