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盛、陈艳梅、吴丽媛:
本院受理原告包定平诉吴盛、陈艳梅、吴丽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吴盛、陈艳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包定平20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吴丽媛在3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包定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2元,由被告吴盛、陈艳梅共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