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盛、陈艳梅、吴丽媛: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51号原告包定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项本金200,000元和自2017年6月18日起计算至全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8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为4.30%计算为27072.33元(200,000元×4.30%×1149天÷365天=27072.33元);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3年2月8日按年利率3.85%计算为19,049.59元(200,000元×3.85%×903天÷365天=19049.59),以上两项暂合计为:246,121.92元;
二、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5日上午11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