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值、:李俊超、李俊杰:
原告杨权、:先凤林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251-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李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权、先凤林租金174865元,并支付原告以17486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李俊超、李俊杰在实际继承李琼珍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杨权、先凤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9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值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