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易朝品:
原告吕艳英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原、被告双方婚内共有的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教场西路13号2幢2单元102号房屋归原告吕艳英所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艳英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