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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朝品:原告吕艳英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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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12 10:36:3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易朝品:

原告吕艳英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原、被告双方婚内共有的位于昆明市五华区教场西路1322单元102号房屋归原告吕艳英所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已减半),由原告吕艳英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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