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恩华: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345号原告左丽芬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婚生长女左欣(现年19周岁),正在上大学,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每月需4000元,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婚生次女左婷,现年12周岁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月,一月一付,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7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