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金泽: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金泽、李戈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483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一广西盛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正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251380.43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7251380.43元为基数,按照计算自2018年8月1日-2023年4月10日的利息为:3977641.35元;以27251380.43元为基数,按计算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判令被告二李金泽、被告三李戈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7月24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