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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海军:原告李志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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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8 15:55:5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海军:

原告李志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86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319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志雄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