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强富: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82号原告王海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二吴思珏、儿子吴思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贰仟元给原告。
三、判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3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