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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富: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82号原告王海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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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1 14:55:5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吴强富: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82号原告王海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判令婚生女二吴思珏、儿子吴思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贰仟元给原告。

三、判令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7日上午9:3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