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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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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9 14:51:44 打印 字号: | |

   

 

李京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树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84800元),合计5148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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