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存金诉谢明望、庄夏明、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838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准许原告李存金撤回对被告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第一分公司、贵州辉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