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杨明、王巧珍: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04号原告孙仁泽诉王杨明、王巧珍、李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由被告一王杨明与被告二王巧珍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由被告一王杨明与被告二王巧珍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自2021年4月4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由被告三李彩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王杨明、王巧珍、李彩仙)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5月24日上午11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