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春丽: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732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记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22.82元及截止2023年3月25日本金9922.82元、费用4338.61元,利息2196.32元等共计16457.75元,以及承担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4月26日上午10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