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夕: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491号原告王林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3年3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5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