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宏斌、冯贵生、丁菊英: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474号原告杨菊英、杨自友诉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1、请求法院判决冯宏斌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冯贵生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丁菊英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由冯宏斌、冯贵生、丁菊英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7月10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