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杨明、王巧珍:
本院受理原告孙仁泽诉王杨明、王巧珍、李彩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王杨明、王巧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孙仁泽借款本金300,000元及以3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1年4月4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李彩仙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李彩仙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王杨明、王巧珍行使追偿权。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杨明、王巧珍共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