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春丽: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杨春丽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本息共计12,119.14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执行)。
二、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2元,由被告杨春丽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