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坤: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25号原告李国华诉被告贺炳、冯慧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贺炳、冯慧君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要求追加你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本院予以准许,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7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