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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670号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诉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第三人云南川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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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6-01 15:07:4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670号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诉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第三人云南川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违约金1200000元。

二、若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违约金,由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2981元,由原告云南经贸外事职业学院承担5000元,被告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明第一分公司、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7981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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