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廖小华:
原告月美英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月美英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89000元;
二、由被告廖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月美英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7703.61元;
三、驳回原告月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2.35元(已减半),由被告廖小华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