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670号原告郑州安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雄奥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郑州安驰建材有限公司票据款162518元及自2022年11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雄奥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州安驰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880元,由被告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