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绍勇:
原告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源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诉你、文秉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文秉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源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18656元;二、驳回原告嵩明县杨林经济技术开发区闽源五金机电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告文秉波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