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张良:
原告杨美玲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24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原告杨美玲与被告张良、杨金、祁世江2020年12月1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3年5月7日解除;
二、由被告张良、杨金、祁世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美玲支付案涉房屋2021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的租赁费54,375元、物业费4,578.6元,欠付水费1692元,合计60,645.6元;
三、由被告张良、杨金、祁世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美玲支付以未付租金54,37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7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损失;
四、驳回原告杨美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良、杨金、祁世江负担686元,由原告杨美玲负担274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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