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俊辉:
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陈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600元;二、由被告陈俊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84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98元,由被告陈俊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