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金:
原告李应章、杨学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刘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应章、杨学珍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支付以100000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李应章、杨学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金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