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忠启: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继诉你及高小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1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