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顺昌、赵琼玲:
原告陈利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陈顺昌、赵琼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利兵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8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利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232元(已减半),由被告陈顺昌、赵琼玲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