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玉昆:
原告海燕玲诉你与杨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杨荣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海燕玲借款人民币26,900元;二、驳回原告海燕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37元,由被告杨荣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