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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文涵:原告周维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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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22 16:36:5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陆文涵:

原告周维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陆文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维新借款本金63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9月2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陆文涵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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