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董稳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少平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菜叶清运费80000元。
二、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80000为
基数,按同期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计付,自2021年2月9日起,计付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2月9日止,利息为:6087元。以上一二项合计86087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7月4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