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杨兴朋:
原告张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杨兴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磊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
二、由被告杨兴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磊自2023年3月7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张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4元,由被告杨兴朋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