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李应能、袁丽: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44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李应能、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自2020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21日止的利息4108.74元(包含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并承担自2022年9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率利计算)。
案件受理费1154元,由被告李应能、袁丽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