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艳芳:
原告苏建利诉你、袁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王艳芳、袁明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建利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
案件受理费77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艳芳、袁明荣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