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汇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杜晓军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确认原告杜晓军与被告云南汇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2日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3月17日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汇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杜晓军违约金39659.62元。
三、驳回原告杜晓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3492元(已减半),由被告云南汇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