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大发、王启芬:
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解除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发、王启芬于2014年5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5-19-5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二、由被告杨大发、王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合同登记号:SM2015010600042)。
三、由被告杨大发、王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0043.55元。
四、由被告杨大发、王启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6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952元,由被告杨大发、王启芬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