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丁承党、嵩明小街丁承党铁件加工厂:
原告曾净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丁承党、嵩明小街丁承党铁件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曾净通货款人民币140000元及支付违约金7000元;二、驳回原告曾净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丁承党、嵩明小街丁承党铁件加工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