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牛明金:
原告董双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准予原告董双付与被告牛明金离婚”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董双付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