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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贤文:本院受理原告马贤表、沙志彩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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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0 14:00:58 打印 字号: | |

   

马贤文

 本院受理原告马贤表、沙志彩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告马贤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贤表、沙志彩劳务费22,000元。

案件诉讼费350元,由被告马贤文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十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