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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庄夏明: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840号原告张金伟诉你、湖北青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谢明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8日下午2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