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钟广兵:
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钟广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货款96,295.20元及违约金9630元,两项合计105,925.20元;
二、由被告钟广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易高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98元,由被告钟广兵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