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邦拓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善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昆明邦拓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善群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0,482.30元及以10,482.30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受理费62元,由被告昆明邦拓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