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潘兴康、夏炎:
本院受理原告姚忠武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原告提交的送达地址未能成功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162326元,及以162326元款项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该款
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
暂计算至2023年2月28日止为19019元,以上合计181345元;
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函保险费等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以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6月8日上午10点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三楼第七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