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杨麦留诉你、杨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由被告杨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麦留借款本金150,000元及以150,000元为基数计算自2014年5月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麦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47元(多交25元),由原告杨麦留负担2502元,由被告杨艳波负担5720元,多交的诉讼费25元退还原告杨麦留。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