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芳:
申请人昆明宇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1、对被申请人杨芳所有的在价值人民币7332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2、对担保人邱世杰所有的作为担保财产的位于邱世杰名下坐落于昆明市五华区上庄村红云路旁天骄北麓17幢1单元17层1706室房屋[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655909号]房屋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和执行。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