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龙树荣:
原告王秀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龙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秀珍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月1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龙树荣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