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坤、胡仙梅:
原告杨小义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43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陈坤、胡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杨小义租金30000元;
二、由被告陈坤、胡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杨小义自2022年10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0000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由被告陈坤、胡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杨小义律师费5000元;
四、驳回原告杨小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陈坤、胡仙梅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