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王寅华: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王寅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支行透支本金人民币9997.99元及截止2022年8月25日的利息、违约金6890.55元,并承担自2022年8月26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
案件受理费222元,由被告王寅华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